ETI 基本法规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
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证交给雇主,
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2.1 雇员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
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
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
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
主要促而不是防碍建立独 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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