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早教机构设计构思的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防止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益于交通疏散;各房间应符合隔音的要求。
(3)若是提供幼儿看护、休息服务,不得将日常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日常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活动场所、寝室、婴幼儿室不低于2.80米,音体活动场所不低于3.6米。
(5)早教机构的日常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光照方位,并符合冬至日底层满窗光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日常生活用房应防止朝西,否则应设置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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