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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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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3-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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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申请指南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要申请的,没有申请网络文化经许可证在互联网上经营互联网文化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必须申请的。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以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